《互联网视听新规》因违法而无效 《互联网视听新规》开创了该行业的国有垄断,规定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此项规定把目前已经占据主流的民营视听企业毫不留情扫地出门。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但该法既已经公布,行政机关应主动执行,防止出现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
互联网视听不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际也没有哪个国家对此规定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来垄断。《互联网视听新规》作为部门规章,应当在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市场门槛。如没有上位法支撑即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互联网视听新规》不仅在内容上违法,而且程序上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该规章属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无效文件。
大家要团结起来!还有广大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