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种行为被明文禁止 公开他人的邮箱可罚1万5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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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15000元。26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9种行为,同时要求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事故不报告最高可罚1.5万

一旦发生计算机安全事故该如何处理?《草案修改稿》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制定的专门部门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违反本条规定,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9种行为被明文禁止

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擅自公开他人电子邮箱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等行为都可能受到处罚。《草案修改稿》规定了9种禁止性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公安机关泄露单位个人信息也要担责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也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责编admi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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