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转载一篇文章被判赔偿4000元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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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长沙市一广告公司网站因为转载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被判赔偿4000元。

据《长沙晚报》报道,长沙思源广告有限公司在其所办的网站www.adok.cn(广告在线)登载了《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一文,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对方未经自己同意传播此作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卫华是《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文学作品的创作者,通过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刘卫华将其对这篇文章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故在转让期限内三面向公司合法取得《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一文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思源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在其主办的广告在线网站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转载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思源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庭长何文哲表示,审判广告在线网站侵权一案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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