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裸聊”者不宜动用刑罚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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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网上祼聊案被检察机关撤诉。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上互联网,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民警抓获。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涉嫌聚众淫乱罪,起诉至法院后,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这种现象作出明确规定,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

“祼聊”这种网络色情活动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社会丑陋现象,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有人主张把祼聊作为犯罪,用刑罚予以打击,但笔者认为“祼聊”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对一般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不宜动用刑罚。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对于一些社会越轨行为,首先想到的是用刑罚狠狠打击,将一些社会危害不大及私人领域的事情也要纳入刑罚的范围。这造成我国的犯罪罪名越来越多,我国1979年有114个左右的罪名,到1997年膨胀到412个,并且在以后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又将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刑法应当具有“谦仰”性,应尽量少用。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它给受刑人带来的痛苦及给国家带来的负担往往都是最大的,是一种最昂贵的处理犯罪的方法,是国家处理那些越轨行为的最后的手段,只有在“万不得已”、在其他措施无法惩罚和处理的时候才能适用刑罚。“祼聊”案的撤诉,便体现了刑罚的“谦仰”性。

当然,对于有些以牟利为目的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的“祼聊”等色情活动,由于其危害的是社会的利益,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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