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抢注属无效 上海判决飞利浦域名纠纷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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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日前对一起因不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而提起的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蒋海新要求确认域名philipscis.com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蒋海新于2002年3月注册philipscis.com域名。同年9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蒋海新不服,遂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停止执行上述裁决,并确认域名philipscis.com归其所有。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飞利浦公司于1980年在中国注册PHILIPS商标,该商标在世界近150个国家获得注册,并已开通域名为philipscsi.com的网站。原告注册域名的前7个字母与PHILIPS商标完全相同,后3个字母与飞利浦公司的CSI部门简称仅顺序不同。原告网站在首页页面上标有飞利浦公司用于全球的宣传标语。该网站主要从事飞利浦公司CSI部门产品和技术支持与服务。网站注明所有人为上海新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蒋海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飞利浦公司请求保护的PHILIPS商标权利合法有效;原告注册的域名与飞利浦公司商标十分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原告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原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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