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现自己文章被转载 一审判网站赔他1000元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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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的自由撰稿人汪先生,在南京的一份都市报上,发表了散文。在没得到汪先生许可下,他的散文被我市一家网站转载。汪先生认为,这家网站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昨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天极公司赔偿1000元给汪先生。

38岁的汪先生家住安徽省安庆市,今年初他发现,在比特网上的“通信”栏目上,自2008年1月16日起,未经他的允许,也未支付报酬,竟然在该网站上登载自己原创的抒情散文文字作品。

于是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极公司赔偿自己各种合法费用共计人民币9500元。

天极公司则认为,汪先生们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催告过,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停止转载涉案文章,公司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汪先生的投诉。比特网转载涉案文章时,没有获得任何的实际经济利益。

天极公司认为,汪先生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高于稿酬的相关规定。而且天极公司下属的比特网在转载此文章时,注明了原始著作权人的署名和注明了作品来源,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人身权。

经过渝中区法院审理查明,汪先生确实在2008年1月16日,在南京《现代快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今年5月26日,天极公司在下属的比特网“通信”栏目下,转载了此文。在今年9月29日开庭前,天极公司已实际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文章。

渝中区法院认为,天极公司让汪先生的文章在网站上停留数月,被公众浏览,且未按规定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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