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友花12000元从南充网友手中购买了一个5位数的QQ号码,几天后发现不能使用,于是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诉讼请求。
花了12000元,高高兴兴地从他人手中买了一个五位数的QQ号,用了几天就无法正常使用了。昨(24)日,记者获悉,该名男子庭上讨说法被法院一审驳回。
现年22岁的魏明(化名)是成都市人,在得知南充男子刘林(化名)手中有一个五位数的QQ号有意出售后,魏明表示愿意购买。去年10月31日,经魏明和刘林反复协商,双方最终确定以12000元的价格成交。当日,魏明向刘林支付了现金12000元,双方写了一份字据,写明“本人刘林于2009年10月31日把QQ:520××卖给魏明(成交12000元整)。”双方在字据上签字。在付款后,刘林将该QQ 号的密码和密码保护一并告知了魏明。魏明同时将QQ号的密码和密码保护进行了修改。
拿着新得的5位数QQ号码,魏明着实高兴了一把。可没想到,在用了几天之后,魏明发现QQ竟不能正常使用。魏明多次追问刘林,刘林最终告知魏明,该QQ号并不是自己原始申请,是2009年7月从他人手中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的。魏明认为在双方交易时,刘林并未向自己尽到告知义务,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买卖合同,判令刘林退还现金12000元及利息。
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论刘林是否是QQ号的原始申请人,刘林在取得使用权后,将其出售给魏明,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经魏明向刘林付款、刘林向魏明交付密码和密码保护等一系列行为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刘林亦按约向魏明交付了能够正常使用的QQ号码,交付成功后,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到魏明身上。魏明并未向法庭说明该QQ号不能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该院遂于日前一审判决:驳回魏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