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支付宝不应成黄网泛滥的替罪羊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7-16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计世网16日消息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发现,目前境外大多数色情网站都在通过支付宝等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会员资金,有的第三方平台明知他人建设淫秽色情网站仍为其提供支付服务,并从交易付费中抽取15%至25%的高额提成。

一时间,支付宝成为众矢之的,不少网友拍案而起,认为支付宝在色情产业上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法律对此将会有一个说法。

支付宝究竟在互联网色情产业链上扮演了什么角色?从目前公开的报道来看,支付宝的“罪名”主要是色情网站使用其收取会员资金,也就是说,支付宝所提供的服务被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牟利的工具。

这样看,针对支付宝的指责就显得可笑:有人买把菜刀杀了人,难道打造菜刀的铁匠也有罪吗?如果支付宝在此类案件中被认为有罪的话,那为淫秽色情信息提供带宽的电信运营商,提供制作和上传服务的软硬件制造商,甚至提供交通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难道说都有罪?如果犯罪分子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收取费用,银行也有罪了?

无论从哪方面看,淫秽色情网站的老板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支付宝既然没有与淫秽色情网站老板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自然无法认定为犯罪。当然,如果有网站在明知有人进行网络色情活动仍然对其提供便利,甚至借机谋取非法利益,当然应该予以狠狠打击。

作为互联网上一项普及性非常高的基础性应用,支付宝在网络支付上的作用有目共睹,也因此带动了网络购物等相关行业的飞速发展。应该说,在线支付服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促进了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发展,对于少数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应该有针对性地发动各方力量予以打击,而不是一味将责任推在服务提供者身上,而忽视了的真正的犯罪黑手。

当然,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往往显得更为复杂,因此,支付宝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来尽可能限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上也应当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予以明确,以达到打击犯罪和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双赢。换个角度想,正因为支付宝在网民使用率极高才招致犯罪分子染指其上,但如果能够通过法律对其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利用二者的技术平台更好地对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予以控制和打击,效果不是更好吗?(黄)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