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可以“人肉搜索”嫌犯吗?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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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7月21日报道,河南汝阳刑警“人肉搜索”嫌犯引争议———“就是想通过在网上‘人肉搜索’,把犯罪嫌疑人找出来。”“就是找不到这个嫌犯,我将这个案例公布在网上,也能给广大网友一个警示作用,再遇到此类事情也好提高警惕。”刑警赵冠乐这么解释自己在网上发帖的初衷。

在案情尚未明朗之前即将嫌疑人信息在网上公布,有无侵权之嫌?新闻中,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表示,“它应当是一种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从而获得案件线索的侦查行为”,“借助网络寻找侦查线索,不仅可以用,而且应该用”。在笔者看来,何家弘教授是站在“如何能够尽快抓获疑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试问,如果是站在疑犯的角度进行思考,他还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吗?

人们应该站在疑犯的角度考虑问题吗?也许在疑犯看来,所有的警察最好就地解散回家种地。但是,这只是疑犯的非分之想,外人不需要替他们瞎操这种心。问题是,疑犯也是有合法权益的,站在疑犯的合法权益上考虑问题,难道不是应当的吗?万一这个疑犯不幸真是被“疑”错了,他的日常工作生活因为“人肉搜索”深受影响,那又怎么说?人们不习惯于从个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各种侵害的角度考虑问题,真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

我们正在追求民主法治,民主的一个基本法则是“多数裁定原则与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相结合”,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刑警“人肉搜索”嫌犯,就是典型的没有尊重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而且,这么做何来“授权”?相反,2008年8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身为一个刑警,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能不慎乎?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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