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管理办法出台 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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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出台了《复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的复制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法明确,复制单位必须严格按所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复制经营,不得超范围复制经营。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复制委托书制度。复制单位对委托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必须全部交付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加制,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盘、母带、样品等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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