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打名誉权官司 网易被判赔5000元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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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易公司刊登《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一文,网络红人詹启智将网易公司起诉至丰台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网易公司侵犯了詹启智名誉权,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传媒,虽有行使新闻报道自由的舆论监督权,但不得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网易公司在转载《“你被詹启智告了吗”》一文时,将原文标题更改为《你被“网络撞车党”詹启智告了吗》,如此更改,实际上在指称詹启智为“网络撞车党”,侵害了詹启智的名誉权。

网易公司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詹启智作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模式本身已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其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所以,对网易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少。

网易公司所持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网易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向詹启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詹启智精神损失费5000元。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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