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销量喜人,但正在萌芽中的互联网电视正遭遇到来自政策监管和版权诉讼的双重困扰。
8月17日,记者从影视数字发行商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普)获悉,由于认为TCL的互联网电视MiTV上未经许可播放了由其代理版权的电影,优普将于8月18日到新闻出版总署递交实名举报信,并同时向北京市相关法院起诉惠州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TCL)。
优普的法律总监郝侠告诉记者,据她的统计,TCL有超过100部电影侵犯了公司的版权,目前的取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而在版权拥有者发起诉讼攻势前不久,包括TCL在内的彩电厂商新推的互联网电视还遭遇了来自国家广电总局一纸通知的严管。
8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在网站上公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兴的互联网电视行业做出了严格规范——从事该业务的厂商除了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确保所传播视听节目内容可管、可控外,传播的影视剧应更是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并且要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
欲起诉TCL
互联网电视是今年以来各大彩电厂商争相推出的新品。早在今年3月,TCL的互联网液晶电视就已上市,到了7月份,TCL还与迅雷、PPS等合作,推出MiTV品牌的互联网电视。
8月17日,TCL北京的客服告诉记者,用户只需要插上网线,就可以在MiTV上观看和下载预装在电视机上的迅雷平台里的电影、电视剧和视频短片,只需付互联网的流量费,而无需为内容付费。
以影视数字发行为主业的优普认为,这样一来,自己的利益将受到很大伤害。据介绍,其目前已经与索尼影视、华纳兄弟、香港寰亚、橙天嘉禾电影公司等各大影视出品机构等签署了影视代理协议,版权的花费超过5000万元。
认为TCL的互联网电视侵犯了其所代理版权的优普,于是计划对TCL进行行政举报以及提起诉讼。
8月17日,TCL多媒体中国业务中心执行副总经理李璐表示,目前公司还没有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件,因此不做过多评论,她认为,如果要起诉,TCL作为硬件商也不应该在起诉范围之内。
事实上,用电视机浏览互联网上的盗版内容,电视机厂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在版权界和产业界有着激烈的争论。有业者质疑,涉嫌侵权的应该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而电视机只是载体。
郝侠认为,与PC不同,TCL的互联网电视MiTV并不只是起到一个显示器和上网的功能,而是起到了一个提供内容的作用,因为该电视的主页面中提供了高清影视和在线搜索功能,但这并不是面对整个互联网,而是通过内置的芯片将用户定向引到了迅雷和PPS两个去处,而这两个平台中的内容中目前超过100多部电影构成了侵权。
“此外,TCL还通过这些盗版的影视获取了商业利益。”郝侠说,据她对家电卖场的销售观察,互联网电视在年轻人中很畅销,由于增加了观看和下载电影的功能,使得其价格每台比同类型的电视多出2000元。
互联网电视变数
优普董事长和CEO邵以丁向记者表示,起诉家电厂商主要是想防止在互联网上盗版的泛滥势头蔓延到电视领域,由于版权人的维权官司日益增多,目前互联网上的盗版状况正在不断改善,但一定要防止盗版的“污水”淌到其他终端,“PC和TV的通路目前正在渗透期,需要设一个筛子,保证电视这方净土,按照规范的机制把产业做大”。
优普对TCL的诉讼,可能成为国内互联网影视发行公司与传统电视机制造商之间的首次诉讼,它的判决对无疑对整个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发展会影响深远。
实际上,除了TCL外,创维、海信等多家彩电厂商也分别推出了各自的互联网电视,如网络酷开、蓝媒等。但互联网电视的蛋糕尚未做大之际,版权商的诉讼和来自广电总局的监管,无疑令其前景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变数。
“实际上,广电总局的通知已经向产业中的企业发出了警示。”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会长张秀平告诉记者,监管者考虑的是,在产业发展萌芽期就重视版权问题,将促使这个产业健康发展,否则产业将无法长久,此前的学习机产业就是前车之鉴。
“现在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创新,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更要注意版权问题。”张说,互联网初始粗放阶段的拿来主义不应该蔓延到电视行业。
网络传播权“诱惑”
“作为出品方,我会全力配合优普的诉讼行动。”8月17日,北京星引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余伟国告诉记者,他自身也是盗版的受害者,因此对代理了大量版权人的影视数字发行公司打击盗版会尽力支持。
余此前是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和顾问,并投资制作过《疯狂的石头》等三十多部电影。据他介绍,目前中国电影出品方的收入中,院线收入比例一般都超过90%,但院线往往仅有两周的生命力,而欧美等国的电影可以从DVD、网络发行等周边收入中获取高比例收入,因此能取得更大的收益。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焕宗告诉记者,在成熟的美国市场,电影公司在票房的收入只占25%,其余大部分收入来自电视、网络以及相关衍生品的授权,而中国基本是相反,票房收入在75%以上才能够收回成本,因为其他的收入很难取得。
“现在DVD等录像发行的收入仅占1%。”余伟国说,以一部2000万元成本的电影为例,此前通过DVD等录像发行能收回200万元左右的成本,即10%的成本,但由于网络上的免费下载的猖獗,只能收回20万元,网络下载盗版甚至都要把盗版碟都要挤死。
这种情况下,像余伟国这样的出品人开始重视起网络传播权的收入。
“盗版使得出品方在网络传播权上的收益难以取得。”余伟国说,无论是互联网上还是在电视机上,盗版让影片数字发行方在网络传播上无法收费,最终出品人也拿不到应有的收益,长远下去,出品人都没有动力去拍电影了,这也是出品方支持优普对各种形式的盗版打击的原因。
“未来网络传播权在电影出品方的收入结构中会大幅提升。”陈焕宗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