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转播禁止插播广告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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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7月11日,广电总局发出《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通知说,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通知要求:各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对违规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省、地(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7月20日前应将本单位的广告播放投诉电话再次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新华)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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