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须取得许可证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9-29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果是影视剧则要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记者昨日从国家广电总局的官方网站上了解到,广电总局已于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不过,与业界早前猜测不同的是,通知只是对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封杀,并坚称互联网电视是产业的发展方向。

影视剧也要取得许可证

广电总局在《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近期,一些企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

为此,广电总局表示,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相关报道:

广电总局: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须取得许可证

广电总局09年着力管理网络广播电视等领域

广电总局王效杰谈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

广电总局要求5家电视台下月开始高标清同播

广电总局牵头 高清电视欲破内容瓶颈

广电总局拟整合有线网络 "南京会议"有看头

广电总局下文促发展 有线网络股整合提速

广电总局或酝酿新政监管"互联网电视"

广电总局严打荧屏涉性广告 顶风作案者被罚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