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须经出版总署审批 上网后由文化部管理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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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了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但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对《“三定”规定》的部分条文做出了解释。

文化部为动漫主管部门

中央编办指出,按照《“三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对动漫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中“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动漫电影、电视剧,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等三类节目,在文化部对动漫的行业管理下,由广电总局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出版环节”是指动漫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动漫出版物的审批。

网游上网后由文化部管理

中央编办指出,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

对经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此外,总署负责对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方面,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由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承担。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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