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关键字搜索指向对手属不正当竞争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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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搜索引擎搜集信息,选择合作伙伴也变得非常普遍,借助网络进行同业竞争的行为,并不在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那么利用谷歌网提供的关键字搜索错误链接宣传自身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回放

谷歌中输入公司关键字

首个搜索结果却剑指他人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其注册“集佳”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服务。2008年3月,集佳公司发现在谷歌网中文搜索栏目中,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后,却直接指向了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商盾联合网”。

这个网站的首页使用了与集佳公司网站相近的颜色、版式、编排和相同的图片,在“机构优势”网页中也使用了与原告网站“集佳优势”网页相同的内容,同时还将集佳公司网站使用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宣传用语用在其网页中。

双方争论

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合理合法使用?

于是,集佳公司将广立信公司告上东城法院。他认为,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集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广立信公司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登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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