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火如荼的互联网电视将戴上“紧箍咒”?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正式下发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消息一出,即有彩电厂商指该通知将极大损害互联网电视厂商积极性,对三网融合极为不利。消息人士透露,工信部和家电厂商对该通知反应极大。“本周将有第三方对互联网电视发展做出新的规范细则,而家电协会已在呼吁对互联网电视采取宽松政策。”据悉,工信部将就该事件做长文汇报,上交最高决策层。
广电总局:比查封盛大盒子更强硬
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要求厂家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才可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
有厂商表示,这已经是广电总局四年内第三次发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规定。“说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事实上,厂家只是在原有的电视终端上多加了一个可以上网、下载的功能。”
而要取得广电总局授予的“许可证”,难度不小。《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就把绝大多数的家电企业排除在外。
《通知》更称,“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从事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相比当年查封盛大盒子时“不要给违规企业以网络支持”的口吻更为强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