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新规:网络音乐搜索不得提供"盗版"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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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网络音乐搜索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这是文化部今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通知》同时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细化。

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对于网民关心的“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的搜索服务,《通知》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表示,这意味着网络音乐搜索向网民提供的结果,都应是合法单位提供的合法产品。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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