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由数十家国内外主流影视制作公司、4A广告公司、广告主以及搜狐、激动、优朋普乐等正版视频播放平台,共同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再一次将优酷等视频分享网站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对优酷更是发起503起总值高达1亿元的版权诉讼。
据搜狐提供的资料,优酷网有众多上传了海量影视剧内容的ID,其中上传视频内容最多的ID上传的影视剧多达3.5万部集,这更需要该“用户”不间断上传5年,而优酷成立至今却只有两年时间。“利用技术手段伪造大量用户,并通过服务器大批量上传盗版视频内容,以及雇用工作人员上传盗版视频以充实网站内容,已经是盗版视频网站公开的秘密。”
此次“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动作基本是针对优酷,这对于目前在视频网站市场占优的优酷来说,将是一座不好过的“火焰山”。
●视频网站有没有“避风港”?
一直以来,对于频频应对版权诉讼的视频网站来说,“避风港”原则是最大的借口,但是,很多企业仿佛并没有真正了解“避风港”。
据搜狐介绍:“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2006年7月1日,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搜狐表示:“根据‘避风港’原则,国内的视频分享网站没有‘避风港’。因为国内的版权人已经投入巨大的精力维护版权,但凡是没有获得授权的视频内容出现在视频网站上,便属于盗版行为。优酷对外一直宣称自己在内容监控方面的投入力度和效率,在面对自己明知没有获得授权的内容,却并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所以,对于优酷而言,‘避风港’并不存在。同时,优酷已经利用盗版内容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利,‘避风港’原则对优酷已不再适用。”
●广告主成盗版从案犯?
盗版视频网站已经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链条,网站、广告主、用户,版权人几乎可以忽视,即使是通过盗版获利,也不会轻易向版权人支付版权费用。
搜狐表示:“广告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在盗版视频网站上投放广告,广告主虽然得到了品牌宣传的机会,但也有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