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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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但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程序、司法审判之势,近来似乎愈演愈烈。请问,网络民意是否影响司法公正?如何看待“情”与“法”的关系?

———上海公平路 康旭东

答:网民对案件事实和司法审判程序乃至于判决结果,发表形形色色的观点和看法,由此形成“全民皆法官”或“网络审判”的舆论现象,或多或少会对若干具体司法审判产生影响。但就原则而言,网络民意不该影响司法审判。

首先,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在现实中的反映,不能以道德标准来评判法律。我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之一是礼法结合,法律与道德关系密切。在古代官府衙门里,往往挂有“天理、人情、国法”的牌匾,它在提醒官员处理案件时,“天理”、“人情”与“国法”即便不更为重要,也是同样需要慎重考虑的关键因素。而“天理”“人情”实质上是指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尤其是“亲亲”、“尊尊”、“三纲五常”之类的礼教。在这一传统因素的影响下,国人观察事件、考虑问题,更多基于道德而不是法律,首先关心的不是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而是具体行为是否“合情合理”。

而以凯尔森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却认为,要对法律进行科学定义,就必然将法律从道德的正义观念中分离出来。因为正义的问题是一种取决于情感因素的主观价值判断,因此要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唯有实在法才能成为科学的对象。由此,西方现代主流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和道德隶属于不同领域,不能以道德标准去评判法律,更不能将二者混同。

的确,法律与道德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尽管有时可以将一定的道德理念或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将其转化为法律规范,但严格来说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是在通过舆论、习俗和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遵守的行为规范,不同阶级、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道德可以多元,法律却只能是一元的。法律并不排斥道德,但现代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违反道德的行为却未必违反法律;不能因法律与道德有矛盾而否定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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