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在争辩中前行 修改问题再次被提起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9-29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图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左一)主持会议。

著作权立法,其进程不很顺利,甚至堪称坎坷。

这一进程的亲历者、国家出版局原副局长沈仁干曾发出这样的叹息:“在我的记忆中,著作权法的每一条规定几乎都是经过争论才确定下来的。”

一、“立法”和“不立法”之争

新中国成立后,初步确立了著作权行政保护,为著作权立法,曾一度提上日程。

沈仁干回忆,1951年4月,国家出版总署根据政务院(即现在的国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的指示,成立了由周建人领导的《著作权出版权暂行条例》起草委员会。1954年,出版总署合并到文化部,1957年11月,文化部出版局向国务院法制局报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请求审查。由于整风反右运动的开展,刚刚起步的著作权立法,便在反对“知识私有”和“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呼喊声中停止了。

“文革”后,著作权立法再次被提上日程。

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介绍,中央重视著作权立法工作的直接推手是中美贸易协定的洽谈和签署。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率中国代表团访美期间,中美双方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协议中提到了互相保护版权的问题。同年3月,中美双方开始商谈贸易协定,美方再次提出版权保护问题。

沈仁干回忆,1979年4月21日,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中美贸易协定中涉及版权问题的请示报告》,建议“立即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培训人员,并协助草拟版权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为建立专门版权机构、参加世界版权公约做好准备”。当时国务院副总理耿飚4月25日转请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部长胡耀邦同志批示。

胡耀邦4月26日批示:“同意报告,请你们尽快着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

在这种形势下,中止了20多年的著作权立法工作又重新提出来了。

沈仁干回忆,最初,一些受极“左”思潮影响较深的人对版权的含义和版权立法的意义不十分清楚,不大赞成版权保护,个别人甚至提出:“版权保护不就是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争名争利吗!”参加版权法起草工作的同志用邓小平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一部分”的论述去说服他们,反对版权立法的声音就变小了。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