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7日发布《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补充规定要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规定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商务部同时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要求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两则补充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表示,此次补充规定的颁布是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而制定的。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