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网讯】各国的规制者都普遍担心过于严格、事无巨细的规制手段可能会扭曲市场结构,妨碍技术进步,最终阻碍Internet的发展。
尽管各国的具体市场情况不同,经济制度也不尽一样,但是对于互联网互联互通仍有共性。
首先,不管是亚洲还是欧美国家,在Internet骨干网的互联互通问题上,各国基本上仍然采取不规制的管制政策。相较于传统电话业务,Internet仍然处于技术腾飞的阶段,新的业务不断被开发出来,各国的规制者都普遍担心过去严格的事无巨细的规制手段可能会扭曲市场结构,妨碍技术进步,最终阻碍Internet的发展。
其次,竞争是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各国的案例都说明,只有在因特网骨干网中存在竞争的前提下,这个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各国一级运营商的数目均大于等于3,形成了基本的竞争态势。不论是一级骨干网还是下一级骨干网,参与竞争的运营商越多,网间结算和用户接入的费用就越低。如果在市场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有一定实力的二级运营商,往往会对一级运营商造成强大的压力,迫使一级运营商降低价格,提高质量。
再次,无规制并不代表着自由放任。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些经济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因特网运营商大到兼并重组,小到市场运作无一不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虽然这些国家仍然把市场作为解决互联互通的主要手段,但是对于小运营商,主要还是持保护的态度,防止大运营商滥用优势。
美国对等互联与非对称互联相结合
美国六家一级骨干网运营商包括AT&T、Sprint、UUNet、Qwest、C&W和Level3。美国的六家一级ISP公司都是在美国科学基金网时期就发展起来的大型ISP公司,它们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和竞争法的监督下发展起来,在美国构成了竞争充分的互联网市场,也是世界互联网的核心地带和枢纽。美国的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网络结构非常复杂。对等互联是骨干网之间互联互通的主要形式,例如最大的UUNET就号称与全球75家骨干运营商对等互联。对等互联所采取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公共的NAP处连接,有的则是通过直联的方式。但是对于绝大部分互联网骨干运营商来说,单纯依靠对等互联往往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采用对等互联与非对称互联相结合的方式。
韩国政府保护小运营商利益
韩国的互联网是一个两层的架构。一级运营商是KoreanTelecom和Dacom,他们之间通过27.5G的电路对等互联。二级运营商基本上都是通过向一级运营商购买Transit来接入Internet。韩国政府同时还建设有两个公共交换点。2004年12月,韩国政府开始实行“Internet互联系统”,该措施规定一级运营商必须向小运营商提供路由信息。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小运营商的利益。在此基础上,韩国政府还规定,一级运营商不得捆绑销售。在此前,一级运营商往往在销售Transit服务的同时捆绑销售传输线路,这个规定颁布以后,二级运营商可以分别购买transit的服务和传输线路。
新加坡互联互通依旧困难重重
新加坡的一级Internet骨干网运营商主要有三家:SingTel、PacificInternet和StarHub。新加坡政府在发展Internet上的态度与日本相比,比较积极主动,新加坡政府要求SingTel降低本地环路的价格,并鼓励新运营商发展无线接入技术,然而收效甚微,并没有能够培育出繁荣的二级骨干运营商市场。新加坡的互联网有如下的几个特点:(1)新加坡只有20%的网络流量是国内的;(2)新加坡政府在电信网络上控制较为严格,外界很难了解到新加坡Internet骨干网之间具体的互联互通结构;(3)新加坡的DSL市场基本被SingTel控制,而CableModem市场主要被StarHub控制,两者之间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并没有采取对等互联的方式;(4)二级骨干网运营商实力比较弱,不足以达到与一级运营商抗衡的水平。新加坡政府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共同建立和维护的SingaporeOpenExchange(SOE)建成之后应者寥寥。有专家认为,本地传输线路的价格过高是妨碍新加坡运营商之间达成对等互联协议的主要原因。
日本运营商双边谈判达成互联协议
日本的一级Internet骨干网运营商包括NTT、JapanTelecom、KDDI和PowerEdcom四家。日本互联网络的特点:(1)宽带普及率非常高,Internet普及率达到了39%,其中大部分是宽带用户;(2)80%的网络流量都集中在日本国内,国际流量比较小;(3)日本的二级骨干网供应商的网络规模比较大,特别是软银的Yahoo!Broadband达到了48Gbit/s的容量;(4)宽带应用比较普及,视频点播、网络电视等服务非常流行;(5)本地环路价格相对比较便宜,在东京等大都会地区,光纤的价格由于竞争激烈而比较低廉。日本国土面积小、人口集中和宽带普及率高这三点使得日本网络流量大部分都集中在一个狭小的区域内。目前,日本有两个互联节点,一个在东京,另一个在大阪,日本的一级Internet骨干网运营商在这两个节点交换所有的网络流量。日本的运营商基本上是采用双边谈判的方式来达成互联协议。在Transit方面,随着网络流量的增加,价格急剧下降。
澳大利亚政府强制互联互通
澳大利亚的一级Internet骨干网运营商有4家,分别是Telstra、MCI(原来是OzeMail)、Optus(现为Singtel拥有)和Con-nect.com(新西兰电信拥有),其中只有Telstra为澳大利亚政府拥有(国有股份达51%)。Telstra在固定通信领域有超过80%的市场占有率,处于垄断地位。澳大利亚的主要特点是:(1)澳大利亚是少数几个政府对于Internet骨干网的互联互通做出具体规制的国家;(2)澳大利亚政府一颁布这一法令,另外三家ISP(即上述除Telstra之外的三大ISP)即被国外顶级ISP收购,使澳大利亚的互联网管制中出现了极为特殊的情况;(3)二级运营商与一级运营商之间的对等互联仍然困难重重;(4)澳大利亚一般对用户采取按照流量计费的方式;(5)缺乏有一定规模的内容供应商;(6)Transit的价格相对较高。尽管澳大利亚对一级骨干网运营商的互联互通有规制,然而在二级骨干网运营商与一级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二级互联网运营商很难满足条件。其次,由于澳大利亚对于用户实行按流量计费的方法,因此跨网的流量相对就比较少,也限制了内容供应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