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三方在庭上就虚假陈述的揭露日、ST科龙股票下挫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和德勤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
由“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严义明律师代理的29名中小股东诉ST科龙(000921,SZ)虚假陈述案昨日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三方均表示乐见该案得到调解,不过德勤强调将不会接受负连带责任。
焦点一:虚假陈述揭露日
对于ST科龙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原、被告三方在庭上始终各持己见。严义明代理的原告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他表示,当日ST科龙遭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
而ST科龙代理人认为是2004年8月11日,郎咸平在该日发表演讲曝出ST科龙存在财务问题,各大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较多的报道,因此该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德勤代理人则认为2005年8月3日为虚假陈述日。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不等于会被处罚,应以2005年8月3日ST科龙真正受行政处罚的日期作为揭露日。
据了解,今年6月,对于此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了3个时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投资损失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即2003年4月4日后买入股票并在2005年5月10日时仍持有股票者方可作为适格原告,如果在2003年4月4日前买入股票者,则法院认定为不适格。
焦点二:是否应扣除系统性风险
据严义明介绍,29个案子索赔总标的约210万元,是按算术平均法(即按一定时期内的股价平均数)算出的买入平均价,而印花税和佣金则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ST科龙代理人认为,ST科龙受虚假陈述影响股价下挫时,股市行情也呈下滑趋势,应扣除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再进行赔偿。
而德勤表示,ST科龙股价当时下滑达60%,系统风险区间出现35%~50%,索赔金额简单地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并不妥,应扣除系统风险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