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陈瑜)本报记者王学武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宣判。海淀法院认定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在今天的宣判中,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学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王学武采写《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长篇报道。该文报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请托,指使原网监处案件队副队长张鹏云、原网监处产品管理科副科长齐坤(于兵、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