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擅自转播奥运火炬珠峰传递节目,是爱国还是侵权?昨天,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纪龙”)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中院宣判,后者需赔偿30万元。
争议:节目著作权归谁所有?
去年5月8日,世纪龙未经央视国际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正在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进行回放。
这个行为到底是侵权还是爱国?双方各执一词。
央视国际为此索赔410万元,认为世纪龙的行为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世纪龙辩称,作为新闻单位,自己报道火炬传递是公益性的,只是为了宣传爱国主义,在转播过程中自己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同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节目著作权归谁所有。
央视国际说,“圣火耀珠峰”节目是自己和中央电视台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已由中央电视台独家授权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而一般网站要取得奥运转播权,即使是非独家的也要支付上千万元转播费。
世纪龙则认为,原告央视国际并不是“圣火耀珠峰”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节目上虽然出现CCTV的台标,但这仅仅是区分、识别电视台的标志,并不能因此认为中央电视台就是该节目的著作权人。节目只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记录,本身不包括播出机构的智力成果,所以不具有创造性。
判决:世纪龙侵权赔偿30万元
昨天,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演示等手法,有计划地将直播整体过程划分成了若干创作篇章,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可以认定是一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对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于奥运圣火在珠穆朗玛峰传递是北京奥委会奥运火炬传递的一个重要部分,涉案作品是以该主题为中心创作的作品,根据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奥委会签订的相关协定,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国际奥委会所有。而国际奥委会将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转播权独家授予了中央电视台,因此中央电视台对涉案节目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获得了中央电视台授予的信息网络转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世纪龙网络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转播权,至于央视国际所要求的400万赔偿金额没有依据,不能被采纳。合议庭根据涉案作品本身的社会意义和宣传主题、世纪龙的性质、侵权的性质和后果,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
意义:新媒体不再享免费午餐
昨天宣判后,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运动会的网络传播价值越来越大。对于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无论是电视转播还是其他新媒体的转播,都会涉及诸多知识产权问题。
广州将于明年迎来第16届亚运会,广州已于今年1月11日起正式实施了《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本案以及诸多“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的处理,为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为即将来临的广州亚运会提供了有益借鉴。
而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徐瑄则认为,本案是在新媒体领域内维护传统媒体知识产权的又一个战果,表明新媒体不应再享受“免费午餐”。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