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卖家在淘宝网上低价销售盗版书,作为交易平台的淘宝网也被出版公司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淘宝网不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个人卖家单独赔偿出版公司2000元经济损失。
原告友谊出版公司称,其享有在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权利。去年11月,公司发现杨某低价在其淘宝网网店销售该书。经过确认,这些图书为盗版。友谊出版公司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服务平台,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该公司起诉要求杨某与淘宝网赔偿22.4万元。
开庭时,杨某未发表答辩意见。淘宝网称,其并非网店经营者,对杨某销售涉案图书是否构成侵权并不知情,且在收到投诉后,已对相关信息及时作了删除处理,不构成侵权。今年6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淘宝网与杨某共同赔偿友谊出版公司2000元,淘宝网提起上诉。
二中院认为,根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淘宝网仅审查个人卖家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审查卖家销售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过低,因此,淘宝网对杨某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