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播放《我叫刘跃进》、《樱桃》、《文雀》等影片并向公众收取费用,“优搜网”被3家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市二中院已分别对这3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数字优搜(北京)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搜网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优搜网络公司分别赔偿3家公司经济损失各4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的判决。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系电影《我叫刘跃进》、《樱桃》、《文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3家公司起诉称,优搜网络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优搜网向公众提供上述电影进行在线播放并向公众收取费用,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优搜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数字优搜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后,优搜网络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所判经济损失过高;没有考虑优搜网处于调整测试期间,系统不稳定,没有知名度,访问量极少等重要情节,故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优搜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电影传到其网站上,供网络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侵犯了上述公司对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上述公司的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此外,优搜网络公司提出的访问量极少等理由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电影的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优搜网络公司经营的模式、优搜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