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省教育厅于日前制定了《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
根据该试行规范要求,高校内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组织,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