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质押的融资成为制片机构解决资金问题考虑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众多中小制片公司目前对此还是觉得难以奢望。
版权财产权可作为质押标的
版权也称著作权,包括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影视作品的版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可以自由流转。版权质押实际上是版权财产权的质押。
《担保法 》与《物权法》对质押做出了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或权利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质押的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版权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从制片机构的角度来讲,可以以既有版权融资获得滚动资金来拍摄新的影视作品,也可以版权期待权(亦有人称之为期待版权)作为质押标的来获取资金完成本部作品。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版权期待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但现行法律还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当然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还存在需要疏通的地方,所以在具体操作上,商业银行目前大多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
版权质押融资不同于股权融资,银行不会分享版权的收益,不会影响制片机构的经营和对产品的控制。
银行涉足版权质押融资,其面临的风险要远大于传统行业:制片机构大多规模偏小,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比重大;文化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大。此外作品的政策性风险、艺术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也是银行难以把控的。但在成熟的影视投资机制中,银行贷款合同会对制片机构自有资金、风险投资投入及监管进行约定,且多用于影片后期制作或发行阶段,相对于其他投资,还是比较安全的。
法律体系制约版权质押规模融资
目前信贷机构单纯接受版权质押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多采用组合担保方式:比如在版权质押的同时加入担保公司的介入,或者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个人资产的抵押担保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等,或者以动态的担保来尽量控制风险:先以第三方担保,或公司高管个人资产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来担保,再加上剧本的拍摄权质押,在影视作品完成后再以影视作品的版权质押,或者以影视作品预售收入或票房收入质押。操作起来程序比较复杂,而且需要双方的配合,银行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承担了相对较大的风险。
现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版权质押融资的规模化实施。
比如:现行的版权登记制度下“版权期待权”质押合同无法获得登记。因为在版权质押合同登记时,需要提供作品权利证明,而获得作品权利证明,首先要提供作品。这就导致了版权期待权质押合同无法获得登记。这事实上限制了版权期待权成为质押融资标的,因为《物权法》规定:质押合同自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版权质押须形成专业担保机制
期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完全具备作为质押标的的条件。影视作品的版权同样如此,在具备了有良好的剧本创意,具备了优秀的创作团队,有了摄制资金来源这几个关键的条件之后,制片机构事实上就取得了一种受保护的权利:按照既定的摄制计划经过一定的创作周期,制片机构将获得作品的版权,并可以以该版权为基础进行一系列的经营活动获得收益。而该项权利可以成为质押标的。
专业的评估、担保、保险、监理等机构的缺位导致在版权质押融资项目的法律框架设计中缺少了强有力的支撑点,这也制约了版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专业化的担保机构对文化产品的销售、风险处置、产品的再开发方面有比较好的业务资源和渠道,可以起到项目前期的调查、后期的项目监理的作用。目前的担保公司对影视行业的创作、经营都缺乏了解,也没有很好的风险处置渠道。北京市成立了再担保公司,对文化创意方面有扶持政策,可以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承担再担保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担保机构从事版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积极性,但专业化的担保机构形成还要假以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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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待权的研究目前在我国比较薄弱,但法律对期待权的保护是明确的,比较典型的就是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购买的就是尚未形成的房屋所有权,事实上获得的就是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