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律师签订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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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黄光裕案年内可能提起公诉。媒体还获悉,参与黄光裕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及律师均与检察院、法院等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公开审理前不得透露案件所涉信息。

黄光裕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签订保密协议,笔者深表质疑。

黄光裕聘请律师的目的就是要为他说话,替他辩护的。如果黄光裕认为经由律师向公众透露案情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尊重。可是律师签了保密协议,显然就无法保障黄的权益了。查阅《律师法》,法律并未有律师在法院审理定案前不得向公众透露案情的规定。可见黄光裕律师签订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

也许有人会说,签订保密协议可能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做的。媒体未报道保密协议详情,笔者无法推论是否黄本人的意愿。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黄本人不想透露案件详情,他自己不说,或是要求律师不说就行了。黄本人也无权要求检察院、法院怎么做。

相反,法律倒是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法定权利。检察院与黄光裕律师签订保密协议,显然干预和限制了律师的法定权利。依据法律,如检察官发现律师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可对律师提出指控,或申请法院对律师的言行进行约束。如果律师透露案情是当事人的意愿,又并未违反法律,签保密协议又有何意义呢?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黄光裕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黄案就由法院管辖了。换句话说,黄光裕案的任何知情人是否能在法院审理期间向公众透露案情,都必须经由法院批准。这是法院的权力。法院批准,就可以透露;法院不批准,就是检察院也不得透露。律师就更不必说了。法院又何必与黄光裕律师签订保密协议?这不是画蛇添足吗?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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