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90余万元话费牟取境外声讯台2万元返利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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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90万元中国移动公司手机话费,只为牟取境外声讯台2万元返利。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新型盗窃案,主犯方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犯闻某获有期徒刑8年。

2008年春节前,杭州人方某获知以透支移动话费方式拨打境外声讯台能获取回扣,当即购买了破解中国移动公司手机SIM卡密码后进行复制以及利用通信公司手机通话话费结算技术漏洞进行透支话费的技术和设备。

2008年2月至3月间,方某先后冒用“米盼盼”的身份证在中国移动公司广东潮州分公司开通了4个全球通号码,每个号码存入200元,并陆续购买该公司“动感地带”卡100张。之后,方某与受雇于他的闻某等人,将上述手机卡进行解码、复制后,利用“群拨软件”同时接通几十部手机,在浙江省临安市、湖州市等地疯狂拨打境外声讯台。

中国移动潮州分公司通过查看实时通话清单发现,截至3月8日,这些号码被恶意透支产生的欠费已达90万元。据方某交代,他们用这种方法获得由境外声讯台支付的部分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方某、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全球通号码和“动感地带”卡的国际网间结算时滞等技术漏洞,对SIM卡进行解码和非法复制后拨打国际声讯台,恶意造成高额国际话费并获取回扣,两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宣判后,方某、闻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针对该案为何以盗窃罪定罪等疑问,终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该案二审的承办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罗桦。

记者:透支手机话费拨打声讯台牟利也构成盗窃罪,法院为什么这样认定呢?

罗桦:本案中,被告人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即利用复制的移动电话号码拨打境外声讯台牟利。一个手机号在短时间内产生的话费是有限的,只有大量复制同时拨打才会透支大量的话费,被告人才能获得更多的回扣,所以“复制”行为是被告人非法获得利益的手段。同时,移动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是不知情的,破解手机SIM卡密码后就可取得移动公司的服务(也就是话费),所以被告人暗中破解移动公司手机SIM卡密码并复制SIM卡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综上,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被告人只获利2万元,为何法院以移动公司的实际损失即透支的90万元话费作为盗窃数额来量刑?

罗桦:被告人通过复制多张电话卡拨打境外声讯台是为了获取境外声讯台返还的回扣,他明知应当支出电信资费而没有支出,应视为非法占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应以合法用户的实际损失计算,故方某应当对移动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话费损失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盗窃了话费后收受回扣,他能够占有的是回扣部分,但盗窃数额则应当是所有损失的话费,这样才能客观地反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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