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电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这是广电总局在9月份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后,再次规范电视购物。
广电总局在意见中规定,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已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再调整开办购物频道或新增数字购物频道。但经广
电总局批准,可将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此外,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套现有自办频道中,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19:00-21:00除外),连续播出1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
意见还规定,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