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受贿获刑三年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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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记者采访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张太凌

■ “记者涉嫌受贿庭上辩称无罪”追踪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原产经部主任傅桦,昨日以受贿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代理律师称,傅桦家属已决定提起上诉。

据指控,傅桦在担任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社记者期间,于2005年5月在收受原长春龙家堡机场副总指挥张广涛指使李申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后,撰写了两篇关于龙家堡机场工程建设的负面报道,涉嫌受贿。

傅桦在庭审时称,与他有关系的现金只有1.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新闻媒体行使的是国家所赋予的对全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公共权力,法院认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符合刑法关于“从事公务”的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傅桦身为新闻媒体负责采访报道的工作人员,利用新闻报道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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