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据《广州日报》报道,被告人周建平将14位领导电话号码转卖他人获利,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而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这则新闻的“卖点”似乎在于“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全国首案”,似乎意味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可获得更有力的保护。但有意思的是,舆论焦点却集中到了受害人的官员身份上,甚至发出“如果贩卖的不是官员的个人信息结果会是怎样的”诘问。
别过高估计此案意义
周建平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此案似乎有警示意义,以后如果谁敢非法出售侵犯个人信息资料,恐怕都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样想,在我看来,恐怕有点天真。别忘记了,在周建平之前,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何其多也。当你想追究责任时,却发现并没有人来答理你,你也找不到相关部门,实在无法承受时,只好换电话号码。究竟是谁泄露了我的信息,竟然成为一个无人回答的难解之谜。
泄露官员个人信息,后果很严重。许多人就是被莫名其妙地骗了,且数目甚是巨大。换作是平常老百姓,至多是个人受到骚扰,其信息很难被用来骗钱。从危害程度来看,似乎泄露官员的个人信息来得严重些。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凭什么泄露贩卖官员个人信息要被判刑,而泄露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没事呢?这也让我们的心难以平静。但愿周建平的获罪不是因为侵犯官员个人信息的原因。 郭文斌
不能只打“二道贩子”
周建平案是否具有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破冰意义?对此,笔者并不乐观。首先,本案中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公民”,并不是一般公民,而全部都是地位和权势相对显赫的官员,这就不免给人以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也搞“官本位”的感觉。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据《广州日报》报道,被告人周建平将14位领导电话号码转卖他人获利,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而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这则新闻的“卖点”似乎在于“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全国首案”,似乎意味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可获得更有力的保护。但有意思的是,舆论焦点却集中到了受害人的官员身份上,甚至发出“如果贩卖的不是官员的个人信息结果会是怎样的”诘问。
别过高估计此案意义
周建平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此案似乎有警示意义,以后如果谁敢非法出售侵犯个人信息资料,恐怕都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样想,在我看来,恐怕有点天真。别忘记了,在周建平之前,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何其多也。当你想追究责任时,却发现并没有人来答理你,你也找不到相关部门,实在无法承受时,只好换电话号码。究竟是谁泄露了我的信息,竟然成为一个无人回答的难解之谜。
泄露官员个人信息,后果很严重。许多人就是被莫名其妙地骗了,且数目甚是巨大。换作是平常老百姓,至多是个人受到骚扰,其信息很难被用来骗钱。从危害程度来看,似乎泄露官员的个人信息来得严重些。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凭什么泄露贩卖官员个人信息要被判刑,而泄露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没事呢?这也让我们的心难以平静。但愿周建平的获罪不是因为侵犯官员个人信息的原因。 郭文斌
不能只打“二道贩子”
周建平案是否具有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破冰意义?对此,笔者并不乐观。首先,本案中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公民”,并不是一般公民,而全部都是地位和权势相对显赫的官员,这就不免给人以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也搞“官本位”的感觉。
其次,被刑责的周建平属于调查机构,而调查机构只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三大环节之一,而对于另外两个重要环节——搜索引擎和通信公司,相关法律似乎尚未开启问责的先河。对于前者,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承担辨别义务,姑且不论。但对于后者,尽管通信公司“内鬼”频出,却至今未见有哪位责任人遭到过相关法律的惩处。周建平充其量不过是盗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真正的始作俑者无疑是通信公司的“内鬼”。周建平获罪,“内鬼”们就能逍遥法外吗? 李先梓
更像一起偶然事件
仔细一分析就感觉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并非吹响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号角,更像一起偶然事件。首先,这起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当地高级别官员及亲属。据了解,周建平是将高官的14份电话清单卖了1.6万元,诈骗集团凭此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非法敛财83万元。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因个人信息被泄而受骗,骗子会不会这么快落网,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惩罚?实在是个疑问。
有过个人信息被侵害经历的人不在少数,有些人还付出过钱财被骗的惨痛代价,但在这起案件之前,泄露个人信息者受到过惩治吗?周建平出卖他人电话清单被判刑,但他从哪里获取了电话清单,并没有查清。电话清单只有电信企业才掌握,真正源头却并没有得到惩治。
■声音
希望法律有更大作为
在现实情况下,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经济收益与其可能受到的法律惩处仍然严重不对称,这就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有恃无恐。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希望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能够有更大的作为,以扼制黑潮的泛滥,而不只有在动了政府官员的奶酪之后,才会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
(1月5日《北京青年报》)
期待下个案例受益者是普通民众
周某此次获罪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对于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显然是一种法治的进步。期待下一个案例或者下一批案例的法律适用受益者是普通民众,或许更能彰显当初对于法治进步的期许。
(1月5日《南方日报》)
拿官员调侃
是借机发泄
很多网友都不甚在乎周建平扛着的这块“天下第一”的另类牌匾,而是将更多目光聚焦在了深藏于正文中极不起眼的“广东官员”身上。
将心比心,相信饱尝垃圾短信骚扰和各类诈骗信息围攻的一般民众,定能体会作为“受害者”的领导的苦衷。遗憾的是,像其他各种新闻一样,不管涉身其中的具体领导是否无辜,他们都会被笼统地作为一个模糊的标签看待。比如此案中这些领导反而成了舆论质问的切入口。“此案能成‘首例’,是不是‘领导’因素起作用?”“还是领导信息值钱!”“为何我的信息资料被卖就没人管?”类似质疑俯拾皆是。不是网友们不懂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不需要普及“官员也是公民,个人信息也要保护”这个基本常识。拿官员调侃,更多的只是一种极端愤懑情绪的借机发泄。跟帖所表达的,恰恰是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极端焦虑。
个人信息保护法
应尽快出台
周建平在此案所揭示的整个信息安全侵害流程中的角色,是一个所谓的“二道贩子”。他把个人信息出售给骗子,但他却不是信息的原始来源。因此,真正有效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利剑高悬的对象必须是泄露信息的源头,而不是那些小小的“二道贩子”。
面对个人信息被随意贩卖、任意滥用的乱局,“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尽快出台,这也是“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的共识。然而这样一部让人期待的法律,据说2003年已经开始起草,2005年已经完成专家建议稿,至今却依旧没有下文。没有民事法律的补位和配套,单靠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无异于“牛栏关猫”。“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被呼唤了许久,在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刑法并付诸实施之后,这部专门法应该没有了继续观望的理由。
官员电话号码
不是单纯个人信息
周建平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以笔者的眼光看有待商榷。首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能够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根据报道,周建平并不属于此列。更为重要的是,官员的电话号码属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当前,不少地方都公开了官员的电话号码。鉴于此,官员的电话号码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而且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目前的很多官员电话通讯费基本上都由财政埋单。这更意味着官员的电话号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出卖官员电话号码,从另一方面来看,只是官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公开得不够。利用官员电话号码实施诈骗等不法活动,从根本上说,错在官员的电话号码有时候真的容易骗钱。因此,周建平因出卖官员电话号码获刑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GH)
其次,被刑责的周建平属于调查机构,而调查机构只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三大环节之一,而对于另外两个重要环节——搜索引擎和通信公司,相关法律似乎尚未开启问责的先河。对于前者,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承担辨别义务,姑且不论。但对于后者,尽管通信公司“内鬼”频出,却至今未见有哪位责任人遭到过相关法律的惩处。周建平充其量不过是盗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真正的始作俑者无疑是通信公司的“内鬼”。周建平获罪,“内鬼”们就能逍遥法外吗? 李先梓
更像一起偶然事件
仔细一分析就感觉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并非吹响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号角,更像一起偶然事件。首先,这起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当地高级别官员及亲属。据了解,周建平是将高官的14份电话清单卖了1.6万元,诈骗集团凭此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非法敛财83万元。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因个人信息被泄而受骗,骗子会不会这么快落网,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惩罚?实在是个疑问。
有过个人信息被侵害经历的人不在少数,有些人还付出过钱财被骗的惨痛代价,但在这起案件之前,泄露个人信息者受到过惩治吗?周建平出卖他人电话清单被判刑,但他从哪里获取了电话清单,并没有查清。电话清单只有电信企业才掌握,真正源头却并没有得到惩治。
■声音
希望法律有更大作为
在现实情况下,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经济收益与其可能受到的法律惩处仍然严重不对称,这就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有恃无恐。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希望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能够有更大的作为,以扼制黑潮的泛滥,而不只有在动了政府官员的奶酪之后,才会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
(1月5日《北京青年报》)
期待下个案例受益者是普通民众
周某此次获罪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对于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显然是一种法治的进步。期待下一个案例或者下一批案例的法律适用受益者是普通民众,或许更能彰显当初对于法治进步的期许。
(1月5日《南方日报》)
拿官员调侃
是借机发泄
很多网友都不甚在乎周建平扛着的这块“天下第一”的另类牌匾,而是将更多目光聚焦在了深藏于正文中极不起眼的“广东官员”身上。
将心比心,相信饱尝垃圾短信骚扰和各类诈骗信息围攻的一般民众,定能体会作为“受害者”的领导的苦衷。遗憾的是,像其他各种新闻一样,不管涉身其中的具体领导是否无辜,他们都会被笼统地作为一个模糊的标签看待。比如此案中这些领导反而成了舆论质问的切入口。“此案能成‘首例’,是不是‘领导’因素起作用?”“还是领导信息值钱!”“为何我的信息资料被卖就没人管?”类似质疑俯拾皆是。不是网友们不懂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不需要普及“官员也是公民,个人信息也要保护”这个基本常识。拿官员调侃,更多的只是一种极端愤懑情绪的借机发泄。跟帖所表达的,恰恰是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极端焦虑。
个人信息保护法
应尽快出台
周建平在此案所揭示的整个信息安全侵害流程中的角色,是一个所谓的“二道贩子”。他把个人信息出售给骗子,但他却不是信息的原始来源。因此,真正有效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利剑高悬的对象必须是泄露信息的源头,而不是那些小小的“二道贩子”。
面对个人信息被随意贩卖、任意滥用的乱局,“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尽快出台,这也是“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的共识。然而这样一部让人期待的法律,据说2003年已经开始起草,2005年已经完成专家建议稿,至今却依旧没有下文。没有民事法律的补位和配套,单靠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无异于“牛栏关猫”。“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被呼唤了许久,在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刑法并付诸实施之后,这部专门法应该没有了继续观望的理由。
官员电话号码
不是单纯个人信息
周建平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以笔者的眼光看有待商榷。首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能够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根据报道,周建平并不属于此列。更为重要的是,官员的电话号码属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当前,不少地方都公开了官员的电话号码。鉴于此,官员的电话号码已经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而且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目前的很多官员电话通讯费基本上都由财政埋单。这更意味着官员的电话号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出卖官员电话号码,从另一方面来看,只是官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公开得不够。利用官员电话号码实施诈骗等不法活动,从根本上说,错在官员的电话号码有时候真的容易骗钱。因此,周建平因出卖官员电话号码获刑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