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用他人账户套现 上海一网店店主被判7年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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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声称代人缴费后可打折收取账单金额,谁知店铺卖家用来缴费的却是从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他人银行账户内钱款。1月25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首次适用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对这起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网店店主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据介绍,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间,叶某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人出售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信息,便与出售者取得联系,谋划好套取现金和“分账”方式。而后以3个假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个账户,采用登陆付费通网站付费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法,先后获取45人银行卡内资金计人民币20余万元用于支付“淘宝”买家的电信费及养路费等公用事业费,再以账单金额九折到九五折不等的折扣要求买家付款至其支付宝账户内,并通过支付宝转入其控制的三个对应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内,提取现金后与出售银行账户信息的卖家分赃。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在互联网上通过收买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互联网上予以使用造成45名被害人损失20余万元,其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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