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引强烈反响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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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解决了对经营淫秽色情网站的“幕后推手”不能有效打击,对电信运营商、广告提供者的制约不够等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青少年提供了干净的成长环境,意义重大,值得肯定。

李玫瑾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一司法解释给出了更明确的说法,加大了对涉及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只要达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一般标准的一半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

重庆一家建筑建材企业负责人柳寒龙说,自己和同事们长期在外地出差,为了方便联络感情,许多人都给孩子配了电脑和手机。但一些人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让孩子深受其害。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后,自己立即在网上仔细读过,感到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些人员的定罪量刑标准,我们作为家长对此感到很高兴。

河南省安阳市外国语学校初三政治老师王晓娜也表示,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及手机不良信息的侵蚀,非常及时和必要。她表示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的同时,教师也应该经常通过课堂教育让学生认识到淫秽色情信息的危害,教育学生主动远离不良信息。

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第五大队二中队长杨超说,新司法解释对于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违法犯罪情节进行了量化、细化,操作性强,有助于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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