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就硬盘门告卓越引法院管辖权之争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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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公司称网站“使用条件”约定石家庄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该“使用条件”被当事人及律师认为是“霸王条款”

■当事人将向裕华区法院提交答辩意见,请求驳回该申请

年初,石市李先生以118元的价格,从卓越亚马逊网站购买了两个原价559元的移动硬盘并成功付款,两天后订单被网站单方面取消。和全国众多网友一起遭遇“卓越硬盘门”的李先生向石市裕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越亚马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报2月2日曾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卓越亚马逊网站经营商北京市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日前向裕华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确认裕华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网站方称争议应在北京诉讼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卓越公司出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卓越公司请求确认裕华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讼,或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卓越公司在申请书中表示,卓越亚马逊网站首页的“使用条件”中,对用户与网站之间的争议有明确约定:任何形式的争议,应提交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该公司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该公司所在地北京市的朝阳区法院。

相关约定被指“霸王条款”

针对卓越公司的申请,李先生认为其中所依据的“使用条件”是“霸王条款”。

“看到这份申请时,我才得知在‘使用条件’条款中存在卓越公司单方面确定管辖权,排除答辩人诉讼权利的条款。”李先生说。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左汉辉认为,该“使用条件”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李先生告诉记者,1月29日他就申请公证处就他在卓越网上注册会员、购买商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公正。

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注册会员的环节,还是挑选商品的过程,或是确认订单的时候,该网站从未将“使用条件”条款的内容告知他,对于“使用条件”条款的内容,他也从未见过。

对此,左汉辉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该格式条款没有提请当事人注意,并且排除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所以该条款无效。

当事人将提请法院驳回申请

“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左汉辉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订单,他在卓越亚马逊购买移动硬盘,采取由卓越网送货的方式,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

对这种情况,左汉辉律师表示,依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约定的送货地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李先生认为,裕华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记者了解到,李先生已提出答辩意见,很快将提交法院,请求驳回卓越公司的异议申请。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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