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网络海量"出口"盗版光盘 4嫌疑人获刑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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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马靖易、陆一等9人特大跨国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公开宣判。市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终审裁定准许于亦凡等4名上诉人撤回上诉。

2003年7月到次年6月间,马靖易和妻子李某(另案处理)先后雇佣并指使于亦凡等人,在明知销售的计算机软件光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其成立的上海安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采用租用网络虚拟空间、搜索客户、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和低价销售等手段,向境外销售盗版光盘。

2003 年12月到2007年2月间,马靖易和于亦凡叫来陆一,再由陆一召集申某等人,通过他人组织生产盗版光盘共计44.2万片,以及盗版光盘的母盘和包装彩页、条形码、菲林片等。此外,他们还利用网络向境外售出盗版计算机软件光盘总计67.7万片、母盘15片等,非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同时,马靖易通过在美国的同伙,利用快递公司收取支票及网上转账等方法获得境外赃款后,划入他成立的上海安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账户,共计美元427.8万余元,用于其公司开销及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马靖易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靖易、陆一是主犯,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马靖易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0万元;判处陆一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5年至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万元至24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于亦凡等4名被告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市高院提起上诉。高院审理过程中,4名上诉人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判。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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