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公布网购五大"霸王条款"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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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服务不需对用户负责”“对任何损害不负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所购商品价值”“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只能退货”,深圳市消委会日前公布了最为普遍的网购五大“霸王条款”。

“这些条款都是网站单方面制定的,即使消费者在网购时选择同意这些协议内容,仍然属于无效合同。”深圳市消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凤菊说。

深圳市消委会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网站上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合,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很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退货,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该条款免除了自身的其他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利,是无效条款。

对于网购时“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消委会表示,用户账号的信息也存在被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可能性,而导致用户账号信息被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原因也很可能是由于网站自身工作的过失或者是网站的系统不够安全,因此,不问任何原因而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是变相加重用户责任,免除网站自身义务,这样的规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刘凤菊告诉记者,由于不少网络购物纠纷是由“霸王条款”引起的,深圳市消委会在调查过多个网站后,发现在各大网站合同协议中较为普遍的五条“霸王条款”,目前,消委会已和相关网站取得了联系,希望网站能主动整改,否则或将公布网站名单。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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