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付女士称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多次维修后发现所买手机是“三星科健”牌,遂将该手机店告上法庭,讨要双倍赔偿。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手机店尚不构成欺诈,判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4800元。
2008年6月26日,付女士花费4800元在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三星SCH-W599”手机一部,手机店以“发票用完”为由,当时未向付女士开具正式发票。
付女士说,这部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月,便开始出现死机等故障。同年9月2日,她将手机送至指定地点维修。2个月后,死机故障再次发生,再次送修后,该手机不仅死机,而且手写屏乱码无法使用。
2009年1月19日,付女士再次将该手机送修,但维修公司称因无配件故无法修理。
付女士说,经过她的核对,发现这部手机并非声称的“三星”牌,而是“三星科健”牌。于是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要求手机店双倍赔偿手机款9600元,同时赔偿因维修手机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共计1000元。
被告手机店承认付女士维修的事实,但辩称该手机的生产商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经韩国三星集团授权的国内生产商,付女士当初的购买意向就是“三星科健”牌手机,因此该手机店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且手机在保修期内应当继续修理,不同意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
现在付女士所购手机经过多次修理仍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无法实现其购买目的,被告手机店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付女士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付女士并未就手机店存在欺诈行为充分举证,故对其要求手机店双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由于付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交通费及误工费损失,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