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Pioneer"商标 音博公司及直接主管被罚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8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近日,东莞中院对东莞市音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博公司”)及其经理徐某生产假冒先锋牌注册商标扬声器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徐某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600个假冒先锋扬声器被现场查获

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刁朗村的音博公司,从事来料加工生产多媒体扬声器。2009年3月,音博公司法人代表罗某华(另案处理)接到一份生产“Pioneer”(中文名为“先锋”)商标的扬声器订单,在未取得合法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遂指使负责生产事务的经理徐某安排工人大量生产标有“Pioneer”商标的扬声器。

2009年以来,日本先锋公司的打假雇员发现广州市场上销售一种假冒的“先锋”牌汽车音响喇叭,并发现这些假货都是音博公司制造的。2009年5月8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在接获举报后,对音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生产假冒“Pioneer”牌扬声器600个(价值人民币197790元)。

造假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徐某辩称,本案的假货是应客户要求生产,非个人主动而为,并且他只负责生产,不知该批产品没有得到授权。

但是经法院查明,音博公司接受“智慧”公司的委托加工“Pion-eer”商标的扬声器,徐某作为直接负责生产的主管人员,理应审查“智慧”公司有无获得授权,徐未尽审查的义务,对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音博公司则上诉提出,本案系徐某一人擅自所为,并非单位决策并组织实施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音博公司大规模生产假冒“Pioneer”扬声器,生产行为虽由徐某具体组织实施,但该生产行为有明确的分工,且由财务负责计账,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犯罪。

(责任编辑:GH)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