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低俗"并非越严越好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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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几个月前,一女古董商人因为售卖“春宫镜”,被本市宣武警方以“出售淫秽物品”之名行政拘留三天。古董商自认所售铜镜为文物而非“淫秽物品”,对所受处罚不服,将宣武警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宣武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虽然尚未宣判,但关注公安机关在本案执法过程中对“低俗”、“淫秽”等概念的认定标准,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再次认定,却具有普遍的意义。

在媒体的报道中,附有涉案“春宫镜”的背面浮雕照片。从浮雕造型上看,确为标准的“春宫”图样。在我国古代,类似的物件既可能是初嫁姑娘的性启蒙教材,也可能是新婚夫妇的“情趣读物”,但也可能是纨绔子弟把玩的“淫秽物品”。而在今天,类似物品大多因文物价值和史料价值而在文物市场上流通,或在各类“性文化展”等场所展出,作为“淫秽物品”的实用价值,却是基本上已经折损殆尽。

面对这样的物品,究竟是盯住其“色情”的一面而打击、没收,还是着眼于其文化、文物价值而允许流通、展示,对于公安、司法机关来说,确实存在可宽可严的自由裁量空间。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同一条款中还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面对古董商人所售“春宫镜”,控方强调其“淫秽”特征,辩方则坚称其“文物”属性,属性之争的背后,是罪与非罪的决然分野。

其实,无论在历史上或现实中,“性” 始终是一个高度敏感而微妙的话题。在私人领域,它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公共空间,它却几乎从来没有获得过合法的地位。尤其是当公私领域划分不清,对私人领域、私人权利尊重不够的时期,“反低俗”、“反色情”等由行政权力发起的社会运动,便可能成为公共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的方便途径。2002发生在陕西延安的“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就是典型的例证。这件发生在边远地方的事件,借助互联网的作用,被置于网民们的集体注目之下,成为一桩既记录了现实之荒诞,又再一次界定了公私领域分野的重要事件。即使对那些不能完全理解公私领域之分的公安人员,那一次事件也至少可以提醒他们,即使是“扫黄打非”,也不是一直“扫”到人家床上才算恪尽职守。同理,对于何谓“低俗”、何谓“黄色”,也绝非越严越好。如果对于“低俗”、“黄色”没有一个宽严适度的界定,以致非法的色情与正常的情爱、恶俗的下流与艺术的表达之间被混作一谈,则不但人性的美好和正常的需求可能被扼杀或玷污,真正的低俗、色情也会由于没有清晰的界定而浑水摸鱼地逃过惩罚。

不久前,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针对音像制品的内容,给出了8项明确的“低俗”标准。诸如“大量反复展示人体裸体形象的内容”;“直接暴露人体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性器官,表现为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内容”等具体规定,显然比刑法中“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笼统标准,来得更可辨识和更易把握。对于音像制品商,或艺术创作人员而言,类似的标准虽然还不具备电影及音像制品分级制那样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这一标准能够成为相对稳定的标准,则商人或创作者至少可以事先知道自己应该在什么地方止步。

有了明确的标准,固然可能会让一些投机的无良商人找到空子,与法律和执法者打打“擦边球”。但公众和执法者都应该知道,即使明确的标准可能放过一些边缘性的产品,但也好过由于没有标准而让执法者享有“一追到底”的特权。因为不受约束的穷追不舍,既可能追进你的卧室,也可能追到古代的铜镜或毕加索的绘画。在以往的历史上,类似的教训数不胜数。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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