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者索赔3400万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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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爱国者”商标受到侵害,商标权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40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对这一备受关注的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国者”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华旗公司为商标权人,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海尔公司在介绍、推广和宣传其研发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产品过程中,在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了多篇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诸如“海尔‘爱国者Ⅲ号’数字电视信源解码芯片”、“‘海尔爱国者I号’芯片”、“海尔‘爱国者Ⅱ号’”等表述。

法院认为,华旗公司对“爱国者”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本案中,北京海尔公司在其解码芯片的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爱国者”字样的商品名称,属于对“爱国者”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由于华旗公司的数码视听及存储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同属于第九类商品,且华旗公司的MP4等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也都属于与视频有关的数码产品,故双方的产品应属类似商品。尽管华旗公司与北京海尔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北京海尔公司这种将“爱国者”用于类似商品的名称、并在宣传中突出或单独进行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双方之间存在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误认,或者产生双方存在有企业合作、关联关系等与事实不符的认识,同时还可能弱化“爱国者”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具有的较高识别力,从而损害华旗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北京海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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