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张贯)一名男子在南海盐步南国小商品城购进5000多张淫秽影碟,准备用于出售时被警方抓获,最后破天荒地被佛山两级法院认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极其严重,重判十年有期徒刑。
该男子声称,他根本没有把这些光碟卖出去,因此只能是犯罪未遂,法官则通过查阅《现代汉语词典》,认定“贩”一词为收买、买进之意,因此并不一定要售卖出去才算犯罪既遂。
指控:
租铺位卖黄碟两个月被捕
23岁的陈某是广东普宁人,初中文化。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开始,陈某就在南海区盐步南国小商品城西区55栋三楼57号铺位贩卖淫秽影碟进行非法牟利。
7月8日10时许,陈某一人在仓库里,当时一男子熊某在仓库里只选故事片影碟,挑了三四分钟,就有警察进来将他们一起抓住。随后,警察在仓库里搜出5309张涉嫌淫秽影碟。经鉴定,其中5205张属淫秽物品。
陈某被抓后,其供认从2009年5月中旬开始,共贩卖淫秽影碟200张,获利250元。但是他声称仓库老板是外地人,年约30多岁,他每个月领取工资1200元。与他一起在仓库工作的还有“阿龙”,不过当天“阿龙”刚好不在。
辩解:
黄碟未销售是犯罪未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陈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该判决,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我被查获的5000多张淫秽影碟放在仓库未作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陈某称,他实际只贩卖了200张淫秽影碟,数额不大,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陈某的辩护人则指出,陈某初犯,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及立功表现,请求改判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终审:
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入大量淫秽影碟,无论是否售出,已经为制作、复制淫秽影碟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销售和传播的途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的健康风尚。其行为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以犯罪既遂处理。
佛山中院还指出,陈某是在涉案铺位带客人选购影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被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不构成自首。此外,陈某所提供的同案人基本情况不足以协助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贩卖”,不是必须要有出售行为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这是佛山首例因贩卖黄碟获重刑的案件。对于这样一个重刑,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表示,为了理解“贩卖”的含义,他们还翻阅了《现代汉语词典》。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贩”为收买、买进,因此,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有买进的行为。“贩卖”为买进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意思,其实质在于行为人意图出卖后牟利,而不限于行为人必须要有出售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