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Q1受理侵犯著作权案 近半涉及网吧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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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经营者未树立付费看片观念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吴萌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知识产权庭仅2010年第一季度,就受理了43件网吧被诉侵权案件,占该院全部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的46%。近年来,具有经济实力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网吧成为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展开“维权之战”的首选阵地。

签“免责条款”亦难免责

《文雀》是2008年2月在香港公映的一部电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当年取得了该影片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某网吧上网时却发现,在该网吧可以免费在线浏览该影片。

原来这家网吧的《文雀》影片是由其合作单位上海某数码科技公司提供的。该数码科技公司与网吧特别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由数码科技公司解决并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列为共同被告的网吧极力主张,自己没有直接提供侵权作品并不构成侵权,而且其与上海某数码科技公司有约在先,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判决的结果却与网吧的认识大相径庭,两审法院均认定,上海某数码科技公司和网吧构成共同侵权。

二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赵立辉解释说,本案中网吧虽然没有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但实际上其仅支付低廉的费用就可播放大量最新热播的影视作品,而其又无法证明自己曾审查过数码科技公司播放《文雀》的授权许可证明,因此法院认为网吧应当知道数码科技公司提供的作品中包含侵权作品并“帮助”其传播,因此网吧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虽然网吧和数码科技公司之间存有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约定合法有效,也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依据,不能对抗第三人,网吧据此并不能免责。”

付费看片观念尚未树立

据了解,现在已有至少半数的网吧开始使用专业的影视提供商,可网吧经营者却往往不审查这些影视提供商的相应资质,导致了网吧版权侵权现象屡屡发生。

而近年来,网吧由于经营逐渐规模化,都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登记在册的经营者等,因此成为了权利人维权的主要对象之一。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已达3.84亿,在网吧上网已经成为家庭上网的重要补充,而在网吧上网的网民中75.39%都会在网吧看电影或听音乐,因此网吧已经成为影视作品传播的主渠道之一。可日渐规模化的网吧却始终未能规范化,至今仍没有树立版权意识和付费看片的观念。

传播使用都应保护著作权

赵立辉提出,网吧经营者亟待提高法律意识。这不仅包括避免在网吧局域网内直接存储、播放未经合法授权的影片,同时也要注重对合作的专业影视提供商资质的审查。即使约定了由影视商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免除网吧的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因此,网吧作为网络服务者之一,对于自己上传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于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断开链接、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现代著作权法一直徘徊在保护著作权和促进文化传播之间,期望平衡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间的权利。网民渴望低价、便捷地获得优秀作品是人之常情,但是也应意识到,如果实施或者放纵侵权行为,长此以往,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能从中获益,就会丧失创作热情,作为影视作品的使用者的网民的长远利益也将相应地受到损害。”赵立辉说。

本报北京5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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