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看守所可签国美文件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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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昨日下午,在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障”研讨会上,北京高院相关人员介绍,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黄在看守所内可通过允许,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

该人员称,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在以前是不行的。现在,看守所允许签署文件也有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进行处罚。

北京中银律所律师赵志成认为,像黄光裕案,可能就是司法机关考虑到国美的数十万人员的就业,及对市场的影响,允许黄光裕签署公司文件。更多企业家一旦涉刑,就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企业可能就完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让黄行使股东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他认为,涉刑企业家虽然被侦查,但民事权利仍存在。应当立法允许企业家和其他的公民在涉刑时,可委托律师或者家人,处理自己或者公司的财产,并行使股东的权利。

(责任编辑: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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