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总局6月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但未要求店主必须取得营业执照。
新华社以《工商总局确定个人网上开店“实名制”原则》为题报道了这个消息。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违反有关规定者,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布于工商总局网站的《暂行办法》显示,办法共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一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已注册的企业或个体户开网店的,要在网上标明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而自然人开网店的,要提供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由网站进行审核,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在网页上标明,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
办法要求提供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网站的义务多达十条。除了对主体的审查,网店或网站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如果权利人向网站出示了证据证明网店侵权,网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对网店采取必要措施。
网站要与网店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网站要对网店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制止,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对《人民日报》记者表示,由于网上交易不受地域限制,过去的那种按地域和级别管辖的方式很难实行,因此,对网上交易将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目 前,工商部门正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 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
(责任编辑: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