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公司诉网店 法院认定淘宝不存在错误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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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世网24日消息 (陈楚) 近日,针对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被告杨海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淘宝作为网络服务商,在本案中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专业BBS消费购物类信息,即双方当事人所述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其是这个交易平台的管理者和技术支持者。被告淘宝网公司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为信息提供者与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务,为双方信息沟通搭建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亦不从单笔交易中获取收益,不存在错误。所以,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4000元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调查中,法院认为网络交易信息庞杂且流动,所以在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和管理时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和不可控制性。其操作过程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另外,法院认为另一被告杨海林则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并且对原告造成了事实性的伤害。所以判令该被告给予原告2000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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