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法规不宜对“人肉搜索”作出规定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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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周瑜

5月底,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中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此条款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本报5月31日长三角版曾作报道)。昨日,《草案》起草部门明确表示条款本意并非是禁止“人肉搜索”,相关专家也表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人肉搜索”作出规定。

在昨天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该《草案》召开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立法座谈会上,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引起争议的条款是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起草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外界所解读的对"人肉搜索"的规范。”作为起草部门的负责人、省经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建忠说,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机构采集了个人的信息,比如银行、电信等部门,有些涉及秘密甚至是机密。在现实中,有些机构可能存在泄露信息,甚至倒卖个人信息,损害了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39条是对此的规定。针对“人肉搜索”,陈建忠表示,起草时也考虑过,但因其特别复杂,所以最后没有作为立法内容。 (责任编辑:林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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